第二节 专利复审程序如何进行
一、专利复审程序的形式审查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要求复审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申请书。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1)复审的请求标的是否是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
(2)复审的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如果不是,不予受理;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是否是共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人,如果不是,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3)提出复审请求的日期和缴纳复审费的日期是否是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的3个月内;若超过该期限,是否属于存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
(4)复审请求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标准格式的应当进行补正,否则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委托代理机构提出复审请求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委托权限,如果没有,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否则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专利复审程序的前置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书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做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该审查部门做出“前置审查意见书”。前置审查后有三种结论:①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②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③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一般前置审查应在1个月内完成。
三、专利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审查复审案件时,由一人进行独任审查或者由3人或者5人进行合议审查。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及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或者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应当组成5人合议组。合议组的意见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要遵守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制度。
四、复审程序中的理由和证据的审查范围
在复审程序中,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合议组可以引入技术字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此外,驳回决定依据的理由和证据之外的理由和证据,如果属于原审查部门审理过的理由和证据,也可以对其进行审查。
五、复审通知书
在下列情形下,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①复审决定将维持原驳回决定;②复审请求人只有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原驳回决定;③需要复审申请人对部分材料或有关证据进行说明;④需要引入除了驳回的证据和理由之外的证据。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见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六、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是指合议组做出的对复审决定的事实认定、法律和法规适用、结论以及文件的形式和文字组成的一个书面决定。包括以下内容:①著录项目;②法律依据;③决定要点;④案由;⑤决定的理由;⑥结论;⑦附图。
复审决定有三种形式:①复审请求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②复审请求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③专利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后,在新的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的决定。复审委员会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做出的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做出与该复审委员会相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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