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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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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节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指的是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制度、中期报告制度和季度报告制度。

    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4)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5)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按照交易所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3)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4)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5)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6)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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