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的信托组织机构
充当受托人从事信托业务的经济组织,即为信托机构。中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信托业务只能由得到政府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经营,其他组织(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均无权经营。中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
在中国,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不能采取其他的组织形式。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批准,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具备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3)具有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目前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4)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托公司设立后,可申请经营广泛的业务,包括以下人民币或外币业务:(1)资金信托;(2)动产信托;(3)不动产信托;(4)有价证券信托;(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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