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占有的原始取得
不基于他人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为占有的原始取得。常见的原始取得的占有包括无主物的先占、建筑物的建造等,小偷的盗窃、劫匪的抢夺也是对占有的原始取得。
(二)继受取得
基于他人的占有而获取的占有,为继受占有。如受赠人、买受人、承租人的各自标的物的占有皆源于赠与人、出卖人、出租人的占有的移转。
(三)占有取得的常见方式有
1.通过法律行为而取得占有。如买卖、租赁、互易、承揽、借用等;
2.通过事实行为而取得,如渔民对海中鱼类的捕捞、遗失物的拾得等;
3.通过侵权行为取得,如梁山好汉对过往旅客的抢劫等;
4.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占有,如河水暴涨,使甲鱼塘的鱼越过塘界进入乙的鱼塘之中,形成混合。
二、占有的变更
占有的变更是指占有存续中占有的状态的变更。常见的有:
(一)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
如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后,以自己为所有人占有使用其继承取得的物,但后来真权利人出现,继承人发现其占有的物属于他人所有,此时,则其占有应属他主占有。
(二)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过程中,占有人自发现自己无权利占有该物时起,为恶意占有人。比如,甲从某盗贼手中购买手提电脑一部,甲不知出卖人为盗贼,此时,甲的占有为善意占有。后来,电脑失主发现甲的电脑为其被盗电脑,遂要求甲返还电脑,甲认为对方欺诈自己,拒绝归还,双方诉至法院,电脑失主获得胜诉判决,甲对电脑的占有自其受诉讼拘束时起变为恶意占有。
三、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指占有人丧失对物的管领力,不能再支配标的物而言,仅丧失对物的直接占有,但同时获得间接占有者,不在此列。
(一)基于占有人自己意思的占有消灭
1.物的抛弃
动产须脱离占有,不动产不仅要脱离占有,还要涂销登记。动产因抛弃而消灭占有的,被抛弃物成为无主物,得被人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2.通过对物的所有权移转而消灭
常见的有买卖、赠与、遗嘱继承、互易。
(二)非基于占有人意思的占有消灭
1.占有的物被征收、没收
征收、没收为公法行为,因征收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私人对物的占有也告消灭。
2.标的物灭失
物灭失的,对物的占有也绝对消灭。其毁灭原因为人力,抑或自然力,在所不问。因占有物被他人侵夺的,可以导致占有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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