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主要内容
布雷顿森林体系通过《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对国际金融事务做出了具体安排,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设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基金组织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常设机构,其宗旨是协调国际货币合作关系。基金组织的各项规定构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金融领域的纪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国际货币运行的秩序。
2.建立了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为最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黄金—美元本位制
该黄金—美元本位制实行两个挂钩:①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各国确认1934年美国规定的35美元折合1盎司黄金的官价(即1美元含金量0.888 671克)各国货币当局或中央银行可随时用美元向美国政府按上述官价兑换黄金;②其他国家货币与美元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元建立固定汇率关系。这样各国货币就钉住了美元,美元则成了黄金的等价物,成为国际货币的中心。这一内容构成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支柱。
3.维持固定汇率制的安排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各国货币对美元汇率一般只能在法定平价上下1%的范围内波动,各国政府有义务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护汇率的稳定,只有在一国国际收支“根本不平衡”时,才允许货币贬值或升值。事实上,布雷顿森林体系采用的是一种可调整的钉住汇率制。
4.建立了国际收支调节机制
为协助解决国际收支困难,布雷顿森林体系设置了国际货币基金,安排了资金融通措施。《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会员国应缴纳份额的25%以黄金或可兑换黄金的货币缴纳,其余75%部分以本国货币缴纳。基金组织设立普通资金账户,会员国在需要弥补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本国货币按规定购买一定数额外汇,并以在规定期限内以可兑换外汇购回本国货币的方式偿还借款。会员国从基金组织获得贷款的数额与其所缴份额成正比。《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还设立了“稀缺货币条款”,规定一国国际收支若持续大量盈余,基金组织可将该国货币宣布为“稀缺货币”,允许成员国在与“稀缺货币”发行国的贸易中采取歧视性措施。这一条款实际上规定了顺差国与逆差国具有调节国际收支的共同责任。
此外,《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还规定会员国不能对经常项目实行外汇管制,不得采取歧视性货币措施,实行在货币可兑换基础上的多边支付,并规定了过渡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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