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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管理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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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管理的问责

    三、不良资产管理的问责

    (一)不良资产管理和监管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检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按时向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报送不良资产分析报告,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并确保不良资产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分析合理、科学,措施及时、有效。(第19条)

    ◣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报告或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银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银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商业银行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第20条)

    (二)不良贷款认定、统计的问责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应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和上报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统计数字的来源,应以会计部门转入“一逾两呆”会计科目核算的数字为依据。(第16条)

    ◣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一致。(第17条)

    ◣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贷款,严禁各级行行长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虚报或瞒报不良贷款。(第18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的分析报告制度,按季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每季末20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不良贷款分析报告。(第19条)

    ◣不良贷款的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②对不良贷款真实程度的评估;③不良贷款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④不良贷款变化趋势预测;⑤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判断;⑥降低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第20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不良贷款监测与检查的内控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不良贷款认定情况的检查。(第21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良贷款认定情况由其上级行负责监督检查。检查可以采取抽查或全面检查的方式,通过审计和评估对其不良贷款真实程度予以判断。(第22条)

    ◣对不良贷款认定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不良贷款认定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不良贷款数字的行为,是否存在越权或滥用职权干预不良贷款认定工作的行为;②不良贷款是否真实,统计报表与会计报表数字及检查结果是否一致。(第23条)

    ◣按照统计报表与实际检查结果的差异,可将不良贷款真实程度划分为以下三个档次:①统计报表数字与检查数字相差2个百分点(含)以下,为基本真实;②统计报表数字与检查数字相差2.5个百分点(含)以下,为不够真实;③统计报表数字与检查数字相差5个百分点以上,为严重失真。(第24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的检查结果,对贷款质量不真实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失真的应予以撤职。(第25条)

    ◣商业银行各级行行长、主管信贷经营、信贷风险管理和审计的副行长离任前,上级行负责离任审计的部门应对其任职期间辖区内的资产质量状况进行离任审计,以明确其责任。(第26条)

    (三)抵债资产管理的问责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应当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①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②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③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④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⑤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⑥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⑦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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