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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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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大学生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表现优秀者。为更好地规范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对象为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已注册的高职、中职在校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10%。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元。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身心健康,国家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每学期德育评分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

    (五)学习成绩良好,每学期各门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均在60分以上;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案:

    (一)每生每学年优秀学生基本分为60分;

    (二)根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结合我院学工处、团委、系学管办及各学生组织相关制度和要求对学生个人成绩采取附加奖励分办法(见附件),由学生本人提供加分项目名称及相关证明。

    (三)学生个人基本分与附加奖励分之和即为该生在本学年内的优秀学生总分。根据学生总分以班级为单位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格否决与认可后,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规定比例进行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学生;

    (二)受到学院、系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的学生;

    (三)在校园内公众场合有抽烟、穿拖鞋及奇装异服和染发等不雅行为举止的学生;

    (四)在校园内聚众赌博、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的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或学院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专业奖学金。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一、第二学年每学年评审一次,在第二、第三学年秋季开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各系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公示;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奖金学院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参评资格。业已当选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加奖励分计算办法

    (一)文化学习方面

    1.大一下学期英语通过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B级)者加3分,大二通过英语四级者加4分,通过国家六级者加8分。

    2.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初级程序员考试者加3分,通过国家三级或中级程序员考试者加5分,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或高级程序员考试者加8分。

    3.获得其他国家级、省级资格证书者均加4分。

    注:以上各项可累加。

    (二)社会活动方面

    1.担任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者加5分;担任院学生会部长级职务者加4分;担任班长、团支书职务者加3分;担任学生会成员或其他班委者加2分;寝室长加1分。

    2.担任协会(含院社团)会长者加4分;担任协会部长级职务者加2分;担任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者加4分;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者加4分;担任系学生会、系团总支部长级职务者加3分;担任系学生会、系团总支成员者加2分。

    3.荣获省市级表彰的优秀个人加5分;荣获院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团干)”、“三好学生”称号者加3分。

    4.在院级活动中荣获一等奖(或第一名)加4分,二等奖(或第二名)加3分,三等奖(或第三名)加2分,其他奖加1分;在系部级活动中依次减少1分。

    注:担任职务不能累积加分,取最高一项进行加分。

    (三)生活卫生方面

    1.被评为院级“五星级寝室”、“四星级寝室”、“三星级寝室”的寝室成员分别加4分、加3分、加2分。

    2.被评为系级“星级寝室”的寝室成员每次加1分。

    (四)科技创新方面

    1.获得国家级一等奖者加10分;获得国家级二等奖者加8分;获得国家级三等奖者加6分;获得省部级的依次比国家级减少1分。

    2.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得一等奖者加10分;获得二等奖者加8分;获得三等奖者加6分;获得省部级的依次比国家级减少1分。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视具体情况加5—10分。

    (五)精神文明建设方面

    1.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良好行为受到学院相关部门表彰或认可者视具体情况加2—5分;

    2.在班级、系部、学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有出色表现者,由班主任酌情加2—5分;

    注:1.个人附加奖励分即为以上所得分之和。

    2.以上附加奖励分均在当年同学期有效,以相关证书、奖杯及有关部门提供资料为证。

    3.有迟到、早退、旷课等行为的同学将进行相应扣分,具体为旷课一节扣2分,迟到一次扣1分,早退一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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