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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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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

    第二节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

    一、非居民企业与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要求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是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按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以上规定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中国目前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也遵循了这种国际惯例。由于收入取得在我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无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参照国际通常的做法,规定对此类所得按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同时规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0%。

    二、代扣代缴义务人

    由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承包和提供劳务业务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特点,税收管理难度大,税款易于流失,国际、国内税收征管实践经验表明,采取一些特殊的税收征管措施是必要的,赋予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权限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为避免税务机关随意指定,特别是要防止其成为地区间争抢税源的手段,《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指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必须是以下几种特定情形: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三、扣缴方法

    对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上述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四、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在纳税实务中,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的事项,应按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详见表5-1所示。

    

    表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填表说明如下:

    一、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20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扣缴手续。

    三、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支付款额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10日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机构。

    四、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五、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将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表填写要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七、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构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编码。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外国企业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非居民企业在其居民国的纳税识别代码。

    4.所得项目:填写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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