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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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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

    一、印花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

    印花税在税收法律定义中最基本的含义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的凭证加贴印花而征收的税种。

    我国有关印花税所依据的法律,至今仍只是1988年8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按照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此项收入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由此可见,印花税原本就是(至今仍是)地方税种。

    我国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在财政部1988年9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解释为:“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这说明,印花税是一种凭证税,凭证是一种纸质载体,即法规中所说的“书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13类税目,税率都在万分之零点三至千分之一之间(绝大多数在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之间)。

    表5-1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续 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是凭证税,目前我国长期把它用来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无论名实关系、税率设置、法理依据,显然都并不十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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