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瑷珲条约(瑷珲城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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瑷珲条约(瑷珲城和约)

    条约名称:瑷珲条约(瑷珲城和约)   [1]

    签订时间:1858.5.28                    

    签订地点:瑷珲                       

    签 署 人:中方 清政府黑龙江将军奕山            

        外方 俄罗斯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        

    主要内容:                         

    割占中国领土:“黑龙江、松花江左岸,由额尔古讷河至松花江海口,作为俄罗斯国所属之地”;

    只在瑷珲对岸精奇里江以南的一小块地区(后称江东六十四屯)仍保留中国方面的永久居住和管辖权;(略)

    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为“两国共管”:“由乌苏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接连两国交界明定之间地方,作为两国共管之地”;

    独占“三江”:“又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大清国、俄罗斯国行船,各别外国船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

    后果、影响:                        

    俄国强占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原属中国的乌苏里江以东约4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划为中俄“两国共管”;俄国“从中国夺取了一块大小等于法德两国面积的领土和一条同多瑙河一样长的河流”(恩格斯语)。

    【注释】

    [1]《瑷珲条约》是奕山擅自签订的,清政府曾向俄方声明该约完全无效,直到1860年订立《中俄北京条约》时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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