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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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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简介

    2011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了 《小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 《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 [2004]2号)同时废止。

    1.1.1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但不包括如下的三类小企业: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小企业划型标准如表1-1所示。

    1.1.2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要求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1)对于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 《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于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3)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4)已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5)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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