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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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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解读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它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它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商业银行具有以下特征:以追逐利润为目标;经营范围广泛;接受公众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业务日益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另外,商业银行主要具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和提供金融服务等职能。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及业务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1995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该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修订。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亿元,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1亿元和5 000万元;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设立商业银行还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批准的商业银行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之后,向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之后方可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经批准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再按照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按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类。

    (1)负债业务。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主要形式包括接受存款、同业借款、应付款、发行金融(资本)债券等。

    (2)资产业务。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对资金的具体运用,主要形式包括银行贷款、证券投资、现金资产投资、买卖外汇和固定资产投资。

    (3)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只代替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主要形式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代理保险业务等。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借款;

    (5)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6)买卖政府债券及国家担保债券;

    (7)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8)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9)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0)提供保管箱服务;

    (11)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及国家担保债券;

    (12)用自有资本投资金融机构;

    (13)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定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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