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专利审查程序
关于专利审查制度,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制度。
一是登记制,是指只对专利申请的形式进行审查,即只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完备、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形式审查合格后便直接授予专利证书,并不对申请的内容作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
二是完全审查制,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除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外,还需对每一件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等进行专利性实质审查,仅对符合实质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并且在进行形式审查后,无须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即直接进行实质审查。目前,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三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是指专利申请交到国家主管部门后,国家主管部门应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国家主管部门将在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时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国家专利主管部门在完成形式审查后并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只对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才进行实质审查。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的优点: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给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什么时候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申请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的,从申请人来讲避免了被驳回,节约了审查费用,从专利局来讲减轻了审批的工作量。
我国的发明专利实行这种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采取登记制,即只进行形式审查。
一、受理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发明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后,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对于缺少文件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要求的,国家专利局不予受理或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或补正。
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也称为“形式审查”或“格式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是否符合形式条件的审查。
初步审查的目的在于,审查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后面的公开及实质审查做好准备;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完整,文件格式是否正确,撰写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申请主题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权专利权的对象;(3)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是否有依法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4)是否有享有优先权的及相关文件的审查;(5)申请人是否缴纳了申请费等。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的内容除了包括与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相同的内容外,还包括:(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实用新型的定义;(2)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规定;(3)是否会违反重复授权原则;(4)申请的修改或分案申请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由此可见,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既有格式审查,也包含了部分必要的实质审查。
三、早期公开
根据《专利法》第34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后,自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自优先权日起算)起满18个月,即行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申请人如果希望提前公布,可以填写《提前公开请求书》,要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审合格后,立即公布。
四、实质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35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需要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年内,提起实质审查的请求,否则该申请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实质审查的请求,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对发明主题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审查。不符合三性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进行修改。第二,单一性审查。对于不符合单一性要求,应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作分案处理。第三,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审查,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的主要技术特征,充分公开使同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同时,还要对权利要求给予支持。
五、授权公告
根据《专利法》第39、40条的规定,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发出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一并缴纳除授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
【练习题】
1.概念题
抵触申请;绝对新颖性;新颖性;创造性;现有技术。
2.思考题
(1)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有哪些?
(2)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如何判断?
(3)专利申请的原则包括哪些?
(4)申请专利需要提交哪些文书?
(5)一件专利要获得授权需要经过哪些审查程序?
3.案例分析题
(1)1985年4月,香港美艺厂经中国专利局授权,获得了申请号为85101517,名称为“门(折叠门)”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此后,广州市某厂以“门(折叠门)”发明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于1990年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其审查所依据的对比文献有2个。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献1是用于判定该发明创造性最为接近的已有技术,因为它披露了独立权利要求中除H型衬套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文献2所披露的也是一种可伸缩的拉闸门。鉴于对比文献2与该发明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同时又为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了可供使用的技术解决方案,因此,将涉案发明专利与对比文献1和对比文献2相比,该发明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已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香港美艺厂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比文献1虽然披露了涉案发明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但并不具备该发明特征部分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献1与涉案发明有着明显的区别。
对比文献2中虽然披露了一种截面为H型的滑动套,但涉案发明将各种技术手段相互配合,使衬套在“惰钳式门”中发挥了更多的功效。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对比文献1出发,结合对比文献2,直接获得关于该发明的有用的技术教导。该发明与对比文献在发明的目的、为实现其目的所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以及最终的技术效果上存在着明显的实质性差别,该发明对于将两份对比文献结合起来的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
据此,涉案专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故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本案的处理依据是什么?请作简要分析。
【注释】
[1]张晓都,郑成思.专利实质条件(知识产权专题研究丛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3.
[2]吴伯明,黄益芬.专利审查.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4:234.
[3]美国《专利改革法案》最终获批仍尚须时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http://www.sipo.gov.cn/sipo2008/dtxx/w/2007/200804/t20080401_353564.html,2009年9月25日访问.
[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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