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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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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国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这里我们介绍与我国有密切联系的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

    一、亚洲开发银行

    (一)亚洲开发银行的成立及宗旨

    亚洲开发银行是亚洲和太平洋国家和地区同部分西方国家合办的一个区域性政府间金融开发机构。1963年3月,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简称“亚经会”)在马尼拉召开大会,日本提议设立“亚洲开发银行”;1963年12月,亚经会在马尼拉召开第一次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级会议,各国代表原则同意建立亚洲开发银行。1965年底,第二次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级会议在马尼拉举行,一致通过了银行章程。1966年11月,在东京举行了第一次亚洲开发银行董事会,标志着亚洲开发银行正式成立;1966年12月该行正式营业,行址设在马尼拉。

    亚洲开发银行的会员国不限于亚洲地区的国家,凡是亚经会会员和准会员,以及参加联合国或联合国某一专门机构的地区外的经济发达国家均可加入该行。该行成立之初有34个成员国,其中本地区会员22个,地区外会员12个。到1995年,亚洲开发银行的成员国已达56个,其中亚太地区40个,西欧及北美16个。我国于1986年2月恢复在亚洲开发银行的席位,中国香港、台湾作为地区也是该行的成员。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为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筹集资金,提供技术援助,帮助恢复、协调成员国在经济、贸易和开发事务方面的政策,以促进亚太地区的经济增长。

    (二)亚洲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

    亚洲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其职责主要是:负责接纳新成员,调整银行股金,选举董事和行长以及修改银行章程等。理事会由每个会员国委派理事、副理事各一名组成,一般由会员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理事会通常定期召开年会。理事会下设董事会,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管理银行的日常业务活动。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中亚太地区内有8名,区域外4名,董事任期2年,但可连任。行长兼任董事长,是银行的合法代表和最高行政负责人,在董事会的指导下处理银行的日常业务并负责亚行官员和工作人员的任命和辞退。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但必须是本地区成员的国民,自银行成立以来,一直由日本人担任,但董事长不兼任董事。也不参加投票表决。另外,亚洲开发银行在一些借款多的国家和地区设立若干常驻代表处。

    (三)亚洲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

    1.成员国认缴的股本

    亚洲开发银行属股份制企业性质的金融机构,凡成员国均须认缴该行的股本。亚洲开发银行法定资本原为10亿美元,分为10万股,每股面值1万美元。1978年4月1日,每股改按1万特别提款权计算。随着业务的发展和会员的增多,亚行曾多次增资,截至1995年,法定股本为525.85亿美元,成员国认缴股本为384亿美元,其中实缴股本为33.7亿美元,待缴股本为350.3亿美元。中国自1986年以来,是除日、美之外的第三大认股国,在亚行的业务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借款

    从1969年起,亚洲开发银行开始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方式有三:一是在主要国际资本市场以发行债券形式借款;二是同有关国家政府、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安排债券销售;三是直接从商业银行借款。会员国认缴股金和借款两项资金合称普通基金,是亚洲开发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主要用于硬贷款业务。

    3.亚洲开发基金

    该基金创建于1974年6月,用于向亚太地区贫困会员发放优惠贷款。其来源主要由工业发达的会员国捐赠。

    4.特别基金

    该基金建立于1967年,主要是帮助发展中会员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加强执行机构的建设及其他特殊用途。其来源有二:一是各成员国认缴股本以外的投资;二是从认缴股本中提取10%,作为该基金的一部分。另外,1988年3月10日,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还成立了日本特别基金,由日本政府出资建立,主要用于技术援助和项目开发等。

    (四)亚洲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

    亚洲开发银行的业务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为发展中成员经济发展提供长期贷款;以股本投资的方式,对发展中成员私人企业融资;对成员提供技术援助等。

    1.提供贷款

    即对本地区各成员政府、政府附属机构、公私企业,以及与开发本地区有关的项目提供长期贷款,它是亚洲开发银行最主要的业务活动。贷款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普通贷款,即用普通基金发放的贷款,期限12~15年,利率随金融市场的变化而调整,属于硬贷款,主要贷给比较富裕的发展中成员;二是特别基金贷款,期限为25~30年,贷款年利率为1%~3%,属于软贷款,主要贷给比较贫穷的发展中成员,具有经济援助的性质。按规定,归还贷款需用贷出时所用的货币偿还。同时,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原则与世界银行的贷款原则相类似。这些贷款用于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工业、能源和交通运输、供水、城市发展、银行、教育和卫生等,其中,农业和农业加工业、能源、运输与通讯业所占比重最大,三者合计约占贷款总额的2/3。

    2.股本投资

    即通过购买私人企业股票或私人开发金融机构股票等形式,对发展中成员私人企业融资,它是亚洲开发银行1983年以来开办的一项业务。

    3.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

    亚洲开发银行技术援助的内容较多,包括咨询服务、派遣长期或短期专家顾问团。与各国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协助拟订和执行开发计划等。具体而言,其技术援助可分为四类:(1)项目准备技术援助,用于帮助成员国立项或项目审核,便于亚洲开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项目的投资;(2)是项目执行技术援助,用于帮助项目执行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提高金融管理能力;(3)是咨询性技术援助,用于机构建设、人员培训、研究和制定国家发展计划及部门发展政策与策略等;(4)是区域活动技术援助,用于重大问题的研究、开办培训班、举办涉及整个区域发展的研讨会等。亚洲开发银行的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董事会批准,但金额在35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援助项目,也可由行长批准,只是事后须通报董事会。在亚洲开发银行向发展中国家会员提供的技术援助中,以贷款方式提供的约占75%,以赠款形式提供的约占17%,余下的部分则由联合融资方式提供。

    二、非洲开发银行(African Development Bank,AFDB)

    非洲开发银行是非洲国家的一个区域性金融机构。1960年第一届非洲人国民大会提出了关于成立非洲开发银行的建议。1963年8月,在喀土穆举行的非洲国家财长会议通过了成立该行的协定。1964年9月,在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的赞助下该行正式宣告成立。1966年7月开始营业,行址设在象牙海岸首都阿比让。该行的创始成员有23个。1980年修改规定,欢迎非洲以外国家加入。1985年5月,我国也加入了非洲开发银行。值得注意的是,为保持银行的非洲特点,规定领导权由非洲国家掌握,行长必须由非洲人担任,行址永远设在非洲,非洲国家至少控制银行资本的66%。非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为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或给予技术援助,并充分利用本大陆的人力和资源,协调各国发展计划,促进非洲经济的一体化。

    非洲开发银行的法定资本原为2.5亿记账单位,每记账单位价值为0.888671克黄金,与1971年贬值前的美元等值,分为25000股,每股10000记账单位。以后,银行多次增资。到1988年底,非行的股本总额达218亿美元。各成员国投票权的大小与其出资额相关,每个成员国有625基本票,出资每增一股,增加一票。

    非洲开发银行的经营业务分为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两种。前者是用银行普通资本基金提供贷款和担保的业务;后者是用银行规定专门用途的“特别基金”开展的贷款业务,其条件较为优惠。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农业、银行和社会部门。

    理事会是非洲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一名理事(一般为财政部长或经济部长)组成。董事会是负责银行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出的18名董事组成(非洲以外国家6名)。董事长即银行行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另外,非洲开发银行还有许多附属机构或联系机构,如非洲开发基金组织、尼日利亚信托基金、非洲投资开发国际金融公司,非洲再保险公司等。

    三、其他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一)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EIB)

    欧洲投资银行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现为欧盟)的一个金融机构。1957年3月25日西欧六国(即法国、原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签署《罗马条约》,决定设立欧洲投资银行。1958年1月该行正式成立,行址设在卢森堡首都卢森堡。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上最早成立的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目前,凡欧盟的成员国均为该行的成员。

    欧洲投资银行的宗旨是: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和共同体本身的资金,对共同体内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计划提供长期贷款或担保,致力于共同体市场的平衡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另外,还在非营利基础上向与共同体经济关系较为密切的国家和地区提供资金,以帮助它们发展经济。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向欧洲货币市场借款。该行成立之初,法定资本为10亿美元,此后多次增资。其他资金主要从货币市场筹措。欧洲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有四:其一,对工业、能源和基础设施等平衡地区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提供贷款或担保;其二,促进成员国或整个共同体感兴趣的事业的发展;其三,促进企业现代化;其四,向成员国海外属地、地中海沿岸各国和参加《洛美协定》的非加太国家提供贷款。

    理事会是欧洲投资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共同体成员国财政部长组成。理事会设主席1人,理事会主席下设管理委员会,由1名行长和4名副行长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总管理部、共同体融资部、共同体对外融资部、金融与财政部,以及研究院、法律与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等。另外,该行还在布鲁塞尔、罗马和伦敦等地设有办事处。

    (二)泛美开发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IADB)

    泛美开发银行是美洲国家组织的专门金融机构。1959年4月,美洲国家组织的21个成员国代表在华盛顿签订了关于建立泛美开发银行的协定,同年12月该协定生效,标志着该行的正式成立。1960年10月,泛美开发银行正式营业,行址设于华盛顿。该行的21个创始国均为美洲国家,1972年修改规定,一些欧洲和亚洲国家加入了该行。泛美开发银行的宗旨是:集中各成员国的力量,对拉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推动成员国自身的或共同的经济发展,协助实现泛美体系的目标。

    泛美开发银行法定资本原为10亿美元,分“普通资本基金”和“特别业务基金”两种。此后,其资金总额逐年增加。此外,该行还掌握一些发达国家提供的“拉美开发基金”,同时也从国际金融市场筹措部分资金。

    泛美开发银行最主要的业务活动是发放贷款,方式有三:一是普通资金贷款,用于成员国政府和公私机构的特定经济项目,期限10~25年,年利率8%,以借贷货币偿还。二是特别业务基金贷款,主要用于拉美国家的经济发展计划项目,期限是25~40年,利率很低,可全部或部分用本国货币偿还。三是其他基金贷款,它是发达成员国存放于该行并由其管理的款项,用于对拉美成员国的投资。另外,为成员国提供技术合作援助也是其业务活动构成部分。

    泛美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委派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投票权依各国所占股本多少而定。执行董事会是常设机构,行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执行董事会指导下处理日常业务并主持执行董事会会议。

    (三)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Arab Monetary Fund,AMF)

    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是阿拉伯国家的区域性金融机构。1976年4月,阿拉伯国家经济委员会在摩洛哥首都拉巴特召开大会,批准了成立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的协定。1977年2月2日,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总部最初设在开罗,1979年4月因埃及被中止成员资格,总部又迁至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向成员国中国际收支发生困难的国家提供援助,稳定成员国间的货币汇价,消除彼此在货币支付上的障碍,推进相互间的贸易,以加快阿拉伯经济一体化和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

    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于各会员国缴纳的资金。其法定资本原为2.63亿阿拉伯第纳尔(1单位阿拉伯第纳尔等值于3单位特别提款权),分为5260股,每股5万阿拉伯第纳尔。此后曾多次增资,沙特阿拉伯、阿尔及利亚、埃及、伊拉克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认缴股本最多的5个国家。

    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有:

    1.提供贷款

    即向成员国政府、公共和私人机构提供条件优惠的贷款,以资助其投资性经济发展项目。

    2.鼓励投资

    即直接或间接地鼓励成员国的政府和私人作出有利于阿拉伯经济发展的投资。

    3.技术援助

    即为成员国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提供技术援助。另外,协调各成员国的金融货币政策,就成员国的经济情况定期交换意见并磋商解决存在的问题,管理好会员国存放的资金等,也是该组织业务活动的织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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