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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代煤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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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代煤实施方案

第1篇:“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方案新版

“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方案

为深入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加快城乡分散燃煤污染治理,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补贴范围

“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范围为中心城区(X区、X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区、X工区、X工区),补贴期限为X年1月1日-12月31日,之后的补贴政策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补贴对象为:纳入省定“电代煤”“气代煤”项目实施清单的燃煤锅炉企业用户;城乡厨炊电气化购置电炊具、燃气灶具代煤用户;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安装使用电采暖设备、燃气壁挂炉等清洁取暖的城乡居民用户;不在集中供热范围,采用热泵技术实现区域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

二、财政补贴标准

1.对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改造的锅炉用户,按照每蒸(吨)1万元进行一次性补贴。

2.对居民户户内用电、用气的采暖设备,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公开招标,居民可在中标企业和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设备厂家负责安装运维(含户内电力线路改造、燃气线路改造和壁挂炉安装,其他设施由居民自行负责),原则上按照每户最高不超过1750元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超出部分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区当年实际完成任务进行统一拨付,统筹使用。居民“特困户”和“五保户”在“电代煤”“气代煤”中应自行承担的费用,由各区统筹兜底解决,纳入扶贫工作范围。

3.对采用热泵或蓄冷蓄热技术的“电代煤”项目,根据使用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进行一次性补贴。

4.对农村居民使用高效清洁燃烧炉具进行一次性补贴,500元封顶。对城市城中村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装费用、灶具购置费用等厨炊电气化费用,参照农村居民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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