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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粗糙度符号及标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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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粗糙度符号及标注方法

    GB/T 131—2006对表面粗糙度的符号、代号及其标注作了规定,现就其基本内容作简要介绍。

    14.3.1 表面粗糙度符号

    图样上所标注的表面粗糙度符号、代号是该表面完工后的要求。有关表面粗糙度的各项规定应按功能要求给定。若仅需要加工(采用去除材料的方法或不去材料的方法)但对表面粗糙度的其他规定没有要求时,允许只注表面粗糙度符号,见表14-5。

    表14-5 表面粗糙度符号(摘自GB/T 131—2006)

    图14-4 表面粗糙度代号注法

    a—注写表面结构的单一要求;b—注写第二个表面结构要求;c—注写加工方法;d—注写表面纹理和方向;e—注写加工余量

    14.3.2 表面粗糙度的代号及其标注

    表面粗糙度数值及其有关规定在符号中注写的位置如图14-4所示。

    1.高度参数的标注

    表面粗糙度高度参数是基本参数,Ra值的标注在代号中用数值表示,参数值前可不标注参数代号,Rz的参数值前需标注出相应的代号,见表14-6。

    表14-6 表面粗糙度高度参数的标注(摘自GB/T 131—2006)

    表面粗糙度参数的“上限值”(或“下限值”)和“最大值”(或“最小值”)的含义是有区别的。“上限值”表示所有实测值中,允许16%的测得值超过规定值;“最大值”表示不允许任何测得的值超过规定值。

    2.表面粗糙度其他项目的标注

    取样长度和评定长度一般按国家标准推荐(表14-1)选取,在图样上可省略标注取样长度值。当有特殊要求不能选用标准推荐值时,应在相应位置标出取样长度值。

    若某表面粗糙度要求按指定的加工方法获得,可用文字标注,如图14-5(a)所示。

    图14-5 表面粗糙度其他项目的标注

    若需要标注加工余量,应将其标注在图14-4规定之处。

    若需要控制表面加工纹理方向时,可在规定之处加注纹理方向符号,如图14-5(b)所示。国家标准规定了常见的加工纹理方向符号,见表14-7。

    表14-7 加工纹理方向符号(摘自GB/T 131—2006)

    续表

    注:如果表面纹理不能清楚地用这些符号表示,必要时,可以在图样上加注说明。

    14.3.3 图样上的标注方法

    表面粗糙度符号、代号一般标注在可见轮廓线、尺寸界线、引出线或它们的延长线上。符号的尖端必须从材料外指向表面,表面粗糙度的代号数字及符号的方向可参照图14-6进行标注。

    图14-6 表面粗糙度代号、符号在图样上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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