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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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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涉及施工技术、工程造价、施工进度等方面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需对施工图进行修改时,提出方和设计单位应与其他相关各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施工图按程序进行修改,并以《工程洽商记录》的形式经各方签字后存档。

    发生修改时,应先有《工程洽商记录》,后施工。如果是特殊情况需先施工后办手续者,必须先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工程洽商记录》需在一周内补上。

    《工程洽商记录》的填写要求如下:

    (1)应分专业办理,内容翔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

    (2)不可将不同专业的工程洽商办理在同一份《工程洽商记录》上。

    (3)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签字要保证齐全。涉及技术洽商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签字盖章;涉及造价和工期洽商的,只需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即可。

    《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填写样式见表2-13。

    表2-13 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表C.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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