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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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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成员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法》已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机构,是国务院下属的,为实现国家在货币、金融方面的相关职能而设立的部门;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是独立的政府机构,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后,中国人民银行须对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

    (1) 领导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是其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包括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2) 咨询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的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以下有关内容并提出建议: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3) 总行其他内设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出于职能分工的需要,内设多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

    (4) 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涉。

    (5) 其他机构,包括驻外机构和直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在世界各地设有几个代表处,分别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相关职权。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有多个直属单位(如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等),这些单位直属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但其财务与业务活动都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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