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作为要约,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投标文件应用不退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在招标实践中,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会被作为废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存在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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