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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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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1. 验收前的准备

    (1)依据合同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应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任务,包括土建与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室外环境工程等。

    (2)依据城建档案归档有关法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建档案机构对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归档的技术资料进行归档资料预验收。

    (3)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法规,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的验收评价。

    2. 交工验收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和评定标准,全面检查评定所承建的工程质量,并准备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有关工程质量评定的统一文表,同时准备好所有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填好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备查明细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和质量评定文件、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格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应准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填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订验收方案。

    (4)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书面报送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并向工程质量监督站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再进行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按原计划验收。

    (6)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具体的组织验收操作程序是:召开验收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个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载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参与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向备查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移交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工程已正式组织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单位已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认,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完,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钥匙时,工程室内外应清洁干净,做到窗明、地净、灯亮、水通、排污畅通、动力系统可以使用。

    3. 政府行政职能部门验收

    政府行政职能主管部门验收主要包括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消防监督部门、人防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以及档案管理机构的验收。这些不同的职能主管部门验收的侧重点和业务管理范围不同,但他们的验收程序基本一样。

    (1)建设单位分别向各有关主管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安排现场查看。检查项目建成效果是否符合主管部门在项目报建审核时所确定的要求和建设标准。查验出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查验合格或整改合格者,由主管部门核发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这类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各部门较少有规定统一的格式。

    4. 项目主管部门正式验收

    对于大型或限额以上建设项目,还需要由国家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委员会主持,业主及有关单位参加,进行正式验收。听取业主对项目建设的工作报告,审查竣工验收鉴定报告,签署《国家验收鉴定书》,对项目作出试验鉴定和对项目动用的可靠性给出结论。

    5. 签署验收评价意见,进行验收备案

    验收评价意见是由建设单位组织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竣工验收会议上,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等各方面的管理和质量问题进行全面评价,经参与验收的各方面专家签署后形成的验收文件。验收评价意见要写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作为工程质量评价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城建档案馆存档,长期保存,以备日后需要时作为分析责任的材料及建筑物使用、维修、改扩建时参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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