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证的内容
《UCP500》第5条规定,信用证的内容必须完整、明确和简洁。目前信用证大多采用全电开证,各国银行使用的格式不尽相同,文字语句也有很多差别,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①信用证的类型:说明可否撤销、转让;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兑付方式等。
②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到期日和到期地点等。
(2)信用证的当事人。
①必须记载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
②能记载的当事人:保兑行、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3)信用证的金额和汇票条款。
①信用证的金额:包括币别和总金额,币别通常包括货币的缩写和大写,总额一般分别用大写文字与阿拉伯数字书写。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有的信用证还规定有一定的加减百分率。
②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种类、金额、出票人、付款人(受票人)及出票日期等。凡不需汇票的信用证无此内容。
(4)货物条款。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以及合约号码等。
(5)运输条款和保险条款。包括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最迟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及如何分批装运和转运的规定。以CIF或CIP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项下的保险要求,所需投保的金额和范围等。
(6)单据条款。说明要求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内容要求等,基本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其他单据有:检验证书、产地证、装箱单或重量单等。
(7)特殊条款,视具体交易的需要而异。常见的有:
①对交单期的说明;
②银行费用的说明;
③对议付行寄单方式、议付背书和索偿方法的指示;
④要求通知行加保兑;
⑤限制某船或不准在某港口停靠;
⑥信用证生效条件,等等。
(8)开证行的责任文句。通常说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以及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
(9)开证行签字或密押,等。